长沙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学院办学起源于1970年开办的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教师培训班(1972年定名为长沙市师范学校,1974年改名为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1978年开办的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大专班、1979年开办的湖南省长沙基础大学和1983年开办的长沙大学。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大专班与湖南省长沙基础大学为一个机构两个校名;1982年,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大专班停止招生;1986年,湖南省长沙基础大学改名为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长沙市湘江师范学校并入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长沙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并入长沙大学。2004年,长沙大学升格为本科,并更名为长沙学院。建校以来,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管理以服务为本”的理念,践行“力学笃行”的校训,致力于建设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办学实力居同类院校前列、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沙学院,简称“长大”;英文译名:Changsha University。
学校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经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体,文学艺术学、管理学为两翼,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以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开办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以“应用基础实、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自我监控评估体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的监控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分专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三)根据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定位,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合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学术发展、科技进步;
(六)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长沙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指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 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和学术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知悉学校相关信息;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择优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流动、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按学校相关规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调处纠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国专家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或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长和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培训计划人选。
(四)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由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公平、公正、公开行使教学方面事务的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加强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及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指导全校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或推荐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出版计划。
(六)接受校长委托,开展教学及其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和咨询论证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处理学位争议,开展与学位有关的其他工作;其组成、具体职责、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五条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监督、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系(部、院),系(部、院)下可设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系(部、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系(部、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系(部、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按照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的原则,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系(部、院)设行政正职1人、行政副职若干人。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系(部、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系(院)设立系党总支,教学部设立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系(部、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院)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领导本系(部、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五)做好本系(部、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支持系(部、院)行政正职行使职权;
(七)行使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系(部、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部、院)行政正副职、党总支正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党政联席会议视议题情况由系(部、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系(部、院)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系(部、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本系(部、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系(部、院)分工会在学校工会和系(部、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系(部、院)教授委员会是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系(部、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系(部、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系(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并经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条 学校组织制定并实施基本建设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办学目标相适应、满足师生基本需求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为校友自愿联合的经长沙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
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开展协同育人,推动协同创新。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围为蓝色圆环,上半环为中文校名“长沙学院”,下半环为英文校名“Changsha University”,圆环中为蓝色书卷托起的红色心形图案,其负空间是学校前身长沙大学的首字母C、D的组合。
第六十条 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红色,校旗印有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标准字校名组合。
第六十一条 校歌为《长沙大学校歌》,李峻作词,徐乐华作曲。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