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共同营造一个文明、进步、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与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入住长沙学院学生宿舍的所有在籍学生。
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服务工作、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内容;负责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生住宿安排及调整、公共设施日常报修等方面进行服务与管理,并配合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以及违纪违规事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 宿管中心的全体人员,本着"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切实加强与学生群体及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努力为学生创造舒适、安宁、整洁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行为能力与互助友爱的道德品质。
第二章 学生住宿与退宿管理
第五条 凡本院学生均可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在缴纳住宿费用后由宿管中心出具住宿安排通知单,到指定的学生宿舍楼栋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按规定的寝室、床位位置住宿。住宿学生需办理一张附个人一寸近照的住宿登记卡,以便值班室建立住宿学生档案。
第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需本人填写《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经所属系同意,宿管中心批准,由宿管中心出具《住宿安排通知单》,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凡未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以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退宿手续办理后一周内搬离原住寝室。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接受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财产清点,若有缺失或损坏须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未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或超出学院规定办理退宿期限而不来校办理退宿手续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宿管中心有权对学生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及时作出调整安排,相关部门和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119)、撤离现场、协助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及宿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寝室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楼栋管理员,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因私自换锁、转借钥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住宿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增强防盗意识。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现金、贵重物品等应妥善保管,寒暑假期间个人现金、贵重物品等须带离寝室,自行保管。电脑及其他大件物品搬出宿舍时必须到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明火蚊香或点燃其他杂物等)。不得使用应急灯与劣质的接线板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热器具。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必须到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要佩戴校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检查。严禁损坏窗户栅栏,爬窗进入宿舍。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来访客人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学生家属、朋友及其他外来人员。21:45后,来客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寝室。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二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清扫后应倒入楼层垃圾桶内,不得随意堆积在门外及走廊上。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宿舍楼内。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等;不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索、强晾衣物等。
第二十三条 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宿舍内不得打球、溜冰。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严禁一切赌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其他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关门熄灯制度,周日至周四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至周六为23:30。迟归者应向楼栋值班室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家具、电话及其他公用设施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改变原有位置或搬出。学生按规定调整寝室时,公用家具、椅子等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如有丢失、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条 每生每月配送5度电,3吨水(每年按十个月配送),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到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进行购买。
第六章 电话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话须遵守电话管理规定。
(一)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话机按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统一放置,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二)电话计费办法等按电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线路出现故障,请拨打电信"10000"客户服务热线报修,或到值班室登记统一报修。
(四)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园内急用值班电话。一旦追踪查实,依法处理。
第七章 学生寝室内环境规范
第三十二条 寝室布置必须文明、整洁、有序、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一)学生个人日用品及卫生洁具等须摆放有序。
(二)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三)墙面布置要美观、健康。室内不得乱拉网线。
(四)起床后应将帐帘挂起、叠好被子。
(五)每天清扫室内和阳台地面,清洗卫生间,保持室内、阳台及卫生间的清洁。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寝室文化艺术节,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一)每年的10月份开展寝室文化艺术节,活动开展期间评选文明寝室;
(二)文明寝室的评选步骤为:
(1)自愿报名,系(部)或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推荐等;
(2)各楼栋管理员、生活辅导员根据平时检查成绩对申报寝室进行初评;
(3)宿管中心、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校学生会生活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
(4)公示无异议,终定评选结果。
(三)文明寝室评选标准:
参照《长沙学院学生寝室日常内务检查评分标准》、《长沙学院学生寝室大扫除检查评分标准》、《长沙学院学生寝室日常纪律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每天对寝室的卫生和纪律进行检查评分,每月评出15%的优秀寝室予以表扬鼓励;对不合格的寝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一学年的寝室卫生、纪律情况,评选20%的优秀寝室长,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宿舍家具或其他公用设施者, 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进行处分。
(二)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点蜡烛等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在室内存放管制刀具、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寝室内违章使用危害宿舍公共安全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私开电闸及偷换电控装备盗电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进行处分。
(七)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或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摔砸酒瓶、热水瓶胆等爆响物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进行处分。
(九)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进行处分。
(十)非法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干扰、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进行处分。
(十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进行处分。
(十三)使用电脑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电脑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进行处分。
(十四)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经教育仍拒绝搬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违反宿舍管理,翻越门窗和围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十六)不服从宿舍统一调配,并拒绝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搬迁。经教育仍然拒不搬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不服从寝室调整,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通讯工具发布不良信息,辱骂学校、教职工和其他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煽动群体性起哄、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进行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长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长沙学院学生寝室日常内务检查评分标准
2、长沙学院学生寝室大扫除检查评分标准
3、长沙学院学生寝室日常纪律检查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