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基础学院、各园区: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根据《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冬季防火、防盗工作的通知》(办通[2011]34号),现对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要求:
1、各院、系学生于11月27日前,将违规电器、物品自行处理(带回家或销毁)完毕。28日起,凡发现寝室有违规电器、物品(如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毯、无安全性电热杯、酒精炉、炊具等)一律当场没收(如为贵重电器先由园区暂时保管,放假离校前归还)并视为使用,按照学生手册《违纪处分办法》第19条规定给予处分。
2、针对学生晚归翻爬护栏、围墙的现象,要求各院系、各园区对学生加强公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查寝力度,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园区宿舍管理员对晚归学生一定要进行登记备案,次日以电子档方式报送学生工作处和有关院系进行处理。11月24日起,晚归翻爬护栏、围墙者一经发现,一律按照学生手册《违纪处分办法》第19条规定给予处。
学 生 工 作 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