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系:

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14-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国家奖学金:学校2014-2015学年在校的2012-2014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品学兼优的2012-2014级学生。

3、国家助学金:学校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二、申报与评审依据

各系根据《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长大发[2013]36号)、《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13]2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系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和评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2014-2015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前10%以内;如排名在前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详见附件一),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申报与评审时间安排表

时间

任务

责任方

10月8日

完成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

系部

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

系部

10月8-13日

公示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系部

10月14日

上报《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系部

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

系部

10月15-21日

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系部

公示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校

10月22日

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系部

报送国家奖学金纸质评审材料至省资助中心

学校

10月23-29日

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学校

11月6日

完成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

系部

11月6日-12日

公示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系部

11月13日

上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系部

上报《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对系部评审依据、程序、分配名额、公示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的报告)

系部

11月13-19日

公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学校

11月20日

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纸质评审材料至省资助中心

学校

四、申报与评审要求

1、各系要切实把评审工作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评管结合、评教结合、寓教于评,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各系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规范程序,择优推荐。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的资助。

3、各系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等必须严格把关,力保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材料,须退回并责成学生重做,对于态度恶劣者可直接取消其报送资格。

4、各系报送材料均为纸质版一份。申报材料均须手写签名和加盖系公章,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二。报送材料有关模板请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审批表请按照初审结果汇总表的排序整理。

5、所有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报信息由各系同步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http://218. 76. 27. 109/infoms/identity/index.c)。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学校将通过网络进行审核。

五、名额分配

院系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合计

甲等

乙等

丙等

土建系

2

35

245

67

97

81

机电系

2

37

268

108

71

89

数计系

3

54

378

138

114

126

电信系

2

32

245

67

96

82

生环系

1

24

196

80

50

66

政法系

1

12

87

30

27

30

中影系

2

34

274

77

106

91

外语系

2

33

234

95

60

79

经管系

4

74

533

176

180

177

艺术设计系

2

36

250

67

100

83

音乐系

1

6

53

16

20

17

合计

22

377

2763

921

921

921

 

附件一:国家奖学金破格申请条件

附件二: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申报工作细则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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