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长大学〔2024〕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四级认定制度。各级组织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等 7-9 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以及 3-5 名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本年度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等级: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且家庭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3.有铺张浪费、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或不符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4.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者;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第十三条 凡需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大一第一学期外,必须在上一学年或本学年有参与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对自身发展与社会有益的实践记录证明(至少有一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其中,非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 6 月份开展,当年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 9 月份开展。因本人或家庭突遭变故而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临时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1.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已入库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需重新提交申请表。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参照本办法,根据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初步认定结果并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3.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出的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听取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再进行研究处理,然后将确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通过的《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资格复查学校和学院每年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取消受助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各项资助。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汇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现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物质解困和精神解困相结合,使学生从“受助”到“自助”,最终走向“助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长大学〔2018〕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