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03 责任编辑:学工汤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与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文明校园创建的重要阵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与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入住长沙学院学生宿舍的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学生宿舍管理,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文明创建、宿舍调整、内务卫生以及生活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统筹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安全保卫工作。学工部具体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制,明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年级辅导员、寝室长分别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三级管理责任人,切实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统筹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寝室长兼任学生宿舍的第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寝室的消防安全、文明创建、内务卫生及生活秩序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住宿、退宿及假期留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外宿、非在校住宿(走读和租房住宿)。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外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相关责任老师报告请假。非在校住宿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向该生及家长告知非在校住宿的相关责任,经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宿管中心审定同意后方可非在校住宿。非在校住宿的申请、审批每年六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第八条  凡本校学生均可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向学校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到本学院指定的学生宿舍楼栋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按规定的寝室、床位位置住宿。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需本人填写《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同意,宿管中心批准,由宿管中心出具《住宿安排通知单》,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经所在学院核准,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

第十一条  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以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后,及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退宿手续办理后一周内搬离原住寝室。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未在一周内带走自己的物品,或超出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期限而不来校办理退宿手续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学年中办理退宿的退费规定。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住3个月以下,退7个月的费用;住3-5个月,退5个月的费用;住5个月以上,按一学年的费用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接受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的公共财产清点,若有缺失或损坏须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由宿管中心统一调配。在宿管中心根据需要对宿舍布局进行调整时,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安排。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所在学院、宿管中心批准后,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留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增强法制意识。严禁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校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明火蚊香或点燃其他杂物等)。禁止使用炊具、大功率电器、违规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褥、烘衣机、电冰箱、烧水壶、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以及改变电压、电流的相关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119)、撤离现场、协助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防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现金、贵重物品等应妥善保管,允许使用个人活动保险箱。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楼栋管理员,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学生负责。因私自换锁、转借钥匙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住宿学生自行承担。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寝室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学生进出宿舍大门要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检查。严禁损坏窗户栅栏,爬窗进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访客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领取会客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交还会客证。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来访客人2200前必须离开宿舍,2145后,来客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寝室内留宿学生家属、朋友及其他外来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需到宿舍管理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严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五章 学生宿舍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六条  寝室布置必须文明、整洁、有序、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一)学生个人日用品及卫生洁具等须摆放有序。

(二)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三)墙面布置要美观、健康。室内不得乱拉网线、电线。

(四)起床后应将帐帘挂起、叠好被子。

(五)每天清扫室内和阳台地面,清洗卫生间,保持室内、阳台及卫生间的清洁。

第二十七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尊重和配合楼栋保洁员开展工作,遵守垃圾分类以及自带垃圾下楼的管理制度。室内垃圾清扫后应倒入楼下垃圾桶内,不得随意堆积在门外及走廊上;不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索、强晾衣物等;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宿舍楼内。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标语、传单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八条  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宿舍内不得打球、轮滑。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严禁一切赌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其他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关门熄灯制度,周日至周四关门、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至周六关门、熄灯时间为24:00。迟归者应向楼栋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六章 学生宿舍水电及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二条  每生每月配送5度电,3吨水(每年按十个月配送),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到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购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家具及其他公用设施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实施编号管理。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改变原有位置或搬出。学生按规定调整寝室时,寝室长负责根据家具清单做好清理核对,公用家具、椅子等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报修。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宿舍内空调、公用洗衣机、门窗、家具及其他公用设施丢失、损坏等情形的,责成当事人参照原价视具体情况予以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或不遵守使用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丢失、损坏的(如家具、灯具、锁具、插座、空调、电扇、冷热水等设施)。

(二)不妥善保管洗漱用品、乱扔杂物等导致下水设施堵塞的。

(三)不爱护设施设备,故意丢失、损坏的。

(四)其他应予以赔偿的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定期对全校学生宿舍的卫生和纪律进行检查评分,每月评出15%的“文明寝室”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寝室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寝室文化艺术节”等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在活动中获得表彰的寝室或个人,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宿舍文明创建情况是考核班级工作、团支部工作的重要指标,是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的重要内容,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等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长大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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