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际,对原《长沙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期都应当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结果计入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我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范围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个方面。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学习态度、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政治态度。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法纪观念。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
(四)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五)生活态度。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六)社会公德。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
(七)个人品德。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八)人文修养。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
(十)心理健康。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经查实者,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者;组织或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
第八条 奖励加分(A1)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如果因同一原因在前后学期重复获奖,则后期只补足差额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次。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期。
(三)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青志协、寝室、学生社团、心理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级及以上组织表彰的,按表一加分。
表一:先进集体加分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优秀党、团支部、班集体、青志协、学生社团、心理部等先进集体的主要学生干部 |
8 |
6 |
4 |
3 |
2 |
优秀党、团支部、班集体、青志协、学生社团、心理部等先进集体的一般学生干部,优秀寝室的寝室长 |
6 |
4 |
3 |
2 |
1 |
集体其他成员 |
5 |
3 |
2 |
1 |
0.5 |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院级及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会长等,不包括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二加分。
表二:先进个人加分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8 |
6 |
4 |
3 |
2 |
(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党校学习合格结业者,加1分。
第九条 惩处减分(A2)。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含党内处分及组织处理),可按表三减分。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规定活动的,每人次每课时扣1分,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代课、代点到的当事人双方每人扣2分;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1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没达到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校级评比检查中列为不合格寝室的全体寝室成员每人扣2分;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等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错误或处分依次数累计减分。
表三
留校察看处分 |
记过 处分 |
严重警告处分 |
警告处分 |
通报批评 |
-15 |
-10 |
-7 |
-5 |
-2 |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加减分的方式进行。给定80分基准分(P)。基本素质测评分(记作F1)的计算公式为:F1= P+A1+A2。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采用等级评定的课程成绩则分别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换算为95、85、75、65和45分。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记作F2)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2 = ∑(课程成绩×相应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课程设置状况,制定课程测评范围和成绩修正办法。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四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四:出版著作评分
|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0万字 以上 |
10万字 以下 |
10万字 以上 |
5-10 万字 |
1-5 万字 |
1万字 以下 |
独 著 |
15 |
10 |
12 |
7 |
4 |
3 |
合 著 |
12 |
8 |
10 |
5 |
3 |
2 |
主 编 |
12 |
8 |
10 |
5 |
3 |
2 |
参 编 |
8 |
5 |
6 |
3 |
2 |
1 |
(二)发表学术论文(C2)。
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五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表五: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出版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独 著 |
12 |
8 |
4 |
合著 (第一、二作者) |
8 |
6 |
2 |
合著 (其他作者) |
4 |
3 |
1 |
(三)科研与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取得国家专利的,按表六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排名前三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课题主持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参与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参与者不超过5人(含课题主持者);参与课题申报和申报课题成功,只选一项加分。
表六:科研与科技发明评分
项目(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3 |
11 |
9 |
6 |
4 |
大学生科技活动 |
一等奖 |
12 |
10 |
8 |
5 |
3 |
二等奖 |
10 |
8 |
6 |
4 |
2 |
三等奖 |
9 |
7 |
5 |
3 |
1.5 |
优秀(鼓励、入围)奖 |
5 |
4 |
3 |
2 |
1 |
参与课题申报 |
3 |
2 |
1.5 |
1 |
|
申报课题成功 |
6 |
4 |
3 |
2 |
|
课题获结题证书 |
11 |
7 |
5 |
3 |
|
专利成果 |
每项加10分 |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非专业征文竞赛等)者,计0.5分/次,累计不超过2分/期。竞赛获奖者则按表七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七: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7 |
12 |
8 |
5 |
4 |
一等奖 |
16 |
11 |
7 |
4 |
3 |
二等奖 |
13 |
9 |
5 |
3 |
2 |
三等奖 |
10 |
6 |
3 |
2 |
1 |
优秀 (鼓励、入围)奖 |
6 |
4 |
2 |
1 |
0.5 |
(五)社会工作(C5)。
在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可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按表八加分。担任该职务不足一学期的,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不予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最高评分的一项职务考核计全分,第二项职务按相应职位分减半加分,多于两项职务不再加分。
表八:社会工作评分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副书记、长沙学院官微主编,长大青年传媒中心主任,校青年志愿者总会会长,学生社团联合会正主席,社团团工委副书记,校艺术团学生团长,国旗班负责人,校报记者团正、副团长 |
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校报记者团部长,长沙学院官微副主编,长大青年传媒中心副主任,校青年志愿者副会长,党务助理,军训自训教员 |
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校青年志愿者总会副会长,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学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成员,三级消防责任人,长沙学院官微正、副部长,长大青年传媒中心正、副部长,艺术团正队长,国旗班成员 |
各社团正、副会长,班导助理 |
班委和团支部的其他干部,各社团正、副部长,寝室长(寝室信息员),办公室助理,校级学生组织干事,大学生艺术团成员,校报记者团记者 |
4 |
3.5 |
3 |
2.5 |
2 |
(六)社会活动(C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上交社会调查(实践)报告者,计1分。如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积极分子,或者优秀社会调查(实践)报告者,另按表九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九:社会活动评分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8 |
6 |
4 |
2 |
成 员 |
4 |
3 |
2 |
1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10 |
8 |
6 |
4 |
优秀社会调查(实践)报告 |
10 |
8 |
6 |
4 |
(七)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等作品(C7)。
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及其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十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除国家级、省级外,其它级别的作品各项累计加分均不得超过6分/期。校级媒体工作人员原创作品均可按表十加分。
表十: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 媒体 |
省级媒体 |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 |
学校校园网、长沙学院官微、长大青年、校报 |
5-7/件 |
3-5/件 |
2/件 |
1/件 |
(八)职业技能培训(C8)。
通过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或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等级由各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按表十一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十一:职业技能培训评分
等级 |
Ⅰ(初)级 |
Ⅱ(中)级/合格 |
Ⅲ(高)级/优秀 |
计分 |
1 |
2 |
4 |
第十七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所涉及的级别由学院根据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
第十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的基本要求与程序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本学期的综合测评在下一个学期第四周内完成。
(二)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向全院学生公示,并报送学工部备案。
(三)严格纪律,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测评结果。
(四)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测评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反映,学院、学生工作处对此进行复评。
(五)学生会各部门、各班级要建立考勤簿、活动登记册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记载,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测评成绩(F) = 基本素质测评成绩(F1)×0.2+课程学习成绩(F2)×0.6+实践与创新能力(F3)×0.2
综合测评成绩以最后核查总分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个人根据综合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如实填写《长沙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
(二)班级成立审核小组,成员至少包括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1人)。审核小组在对本班学生综合测评表进行核实后,上报学院;
(三)学院成立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2人)、学生代表(2人)。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上报结果进行审核,生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
(四)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如有异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
(五)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在各专业年级范围内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专业排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长大学〔2013〕13号)同时废止。